在不久前的8月28日,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调整发布了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一共涉及到53个技术项目。
值得我们注意的是,调整后的《目录》对真空技术进行了修订。在“出口限制部分”的第52点中写道:“将真空技术(编号057604X)控制要点修改为:‘真空度<10-9mPa的超高真空获取技术’”。
据了解,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仍在有序推进目录的修订。 下一步将是进一步删除和调整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; 同时,根据2019年底发布的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》,大大精简了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,进一步强调了市场调节的作用。
超高真空能做什么?
在超高真空环境中,气体分子的密度极低,与器壁碰撞次数非常少,增长了在表面上形成单分子层的时间; 在气态空间中,只有固体本身的原子,几乎没有其他原子或分子。
利用这些特性,超高真空可以具有许多非常有价值的应用,例如表面物理学、表面化学研究、时间基准氢分子镜的制作、可控热核聚变研究、宇宙空间环境模拟、电磁悬浮式高精度陀螺仪的制作、大型同步质子加速器的运转等。
若要出口,则需要申请许可证
如何定义技术出口呢?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》,技术出口是指通过贸易、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从我国国内向国外的技术转让,包括专利权的转让、 专利申请权转让、专利实施许可、技术秘密转让、技术服务等技术转移方式。 换句话说,所有向境外的技术转移,无论是通过贸易还是投资等方式,都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》。
在《目录》中,超高真空的获取技术属于“限制出口”的类别。 如果企业要出口相关的超高真空获取技术,则必须申请许可证。 详细信息如下:
自2007年以来,商务部已将受限技术的进出口许可权下放给中国政府直辖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。 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,商务主管部门将与科技主管部门一起审查,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,对批准的出具《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》。 申请人收到意向书后,才能进行实质性谈判和签署技术出口合同。 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,申请人必须申请《技术出口许可证》。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,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,作出准予或者不批准技术出口的决定,如果准予许可,则颁发《技术出口许可证》。 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即可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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